自律公約

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自律公約

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本會所有會員除必須遵守 本會所頒「公證人職業道德規範」外,並希遵守本會「會員自律公約」以期建立公證人乙自由生存空間及具有職業尊嚴之生活環境,以下為重點扼要條文盼本會會員 共同信守一體遵行。

1.
會員於執行業務時,必須以公平、公正之精神對待客戶,不論係保險公司或社會大眾。
2.
會員不得為不適當之業務招攬。
3.
會員不得對來往客戶或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為任何型態之不實陳述或誇大宣傳以致造成他人損害。
4.
會員收費必須公平合理並恪遵當地行業慣例,如有主管機關所頒法令規範或規定必須遵守。
5.
執行業務時應態度和藹誠懇以爭取當事人之尊敬和信賴,在與其他會員共同處理相同案件時應彼此尊重,充份溝通和相互合作。
6.
會員必須具備足以執行業務之知識、技能和經驗,不可由於自已不適任而損害業界之清譽及名聲。
7.
會員不得從事違法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8.
會員處理案件時不得收受不正當之利益或勾結不法份子故意破壞市場機制。
9.
會員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打擊或妨同業之正當經營。
10.
會員違犯上述情節時,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首次予以口頭警告勸阻,逾三個月不聽從者將發文警告請其改善,再逾三個月不聽者將註銷其會籍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存查。